停留簽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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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確認
已入境臺灣,要申請停留延期,且您並非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臺灣。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受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延期停留:
(一)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
到哪裡辦
一、延期停留: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
二、再延長停留: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實際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一、延期停留: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本次入國(或於國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相關證明文件:
2.研習華語文者:
(1)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申請延期停留之前三個月上課缺席時數達總上課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
二、再延長停留: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一、延期停留:
(一)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且文件備齊者:半(0.5)日。
二、再延長停留:視個案情況。
申辦費用
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
二、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或簽證經加註限制不准延期者,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三、以「研習華語文」事由申請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